共同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第一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第二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第三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 作为发起人参与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
第一投资人 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第二投资人 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第三投资人 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各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投资人出资形成的公司及其孳生物为公司的共有财产,由所有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 (简称执行人)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公司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投资人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所有投资人承担;
4.执行人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人可以对执行人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投资人同意;
2.投资人之间转让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投资人;
3.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理公司的股份;
2.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任一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投资人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所有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投资人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所有投资人各执一份。
第一投资人(签字): 第二投资人(签字):
第三投资人(签字):
年 月 日